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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農田水利事業變遷

台灣的農田水利諸事業發展,可追溯至荷蘭人殖民時期,大抵有三百多年的歷史,而水利組織的型態隨著環境、政權之變化而演變。長期以來農田水利組織配合執政政策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包括:水利建設、修善、保養及管理,並對災害之預防及搶救多所貢獻,在台灣的農業發展史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另外,台灣農田水利會組織己經發展相當健全,因此深入農村基層,對於農村人文的影響也相當深遠。

 

表1 台灣水利事業組織型態及主要經營事業

水利事業組織名稱

主要經營事業

法律地位

明清時代

1895年以前包含:台灣先民、荷蘭、明鄭、清朝等四時期

水灌溉 (私設埤圳、私人經營、水利設施得自由買賣)

民間à辦官督

日治時代

1895-1908年:「公共埤圳」時期

水灌溉

法人

1908-1921年:「官設埤圳」時期

興辦埤圳、修善灌溉設施

法人

1921-1945年:「水利組合」時期

管理灌溉排水相關工程、徵收會費、處理財務

法人

光復迄今

1945-1948年:「農田水利協會」

時期

後受埤圳修復

法人

1948-1956年:「水利委員會」

時期

灌溉硬體建設之管理及維護;興建新設施如:建水庫、渠首工程、輸配水系統、開鑿地下水

法人

1956迄今「農田水利會」時期

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建設、修善、保養及管理;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宜。

公法人

 

 

 

表2. 農田水利組織變革記要。

民國

34年

  1. 「水利組合」改為「農田水利協會」。
  2. 會長由會員選出,主管機關省農林處核淮派任。

37年

  1. 將全國「農田水利協會」與「防汛協會」合併,改為40個「水利委員會」。
  2. 公布水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水利委員會兼具政府及人民團體身分。
  3. 主任委員選出方式,由委員選舉後呈請該管縣政府核轉水利局核派。

45年

  1. 「水利委員會」改制為「農田水利會」。
  2. 至民國59年,共產生4屆會長,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59年

第5屆會長由政府提名,水利會代表選之。

64年

  1. 台灣省政府實施「台灣省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
  2. 此時期,會員代表暫不選舉,會長由省政府遴派,台北市由會員代表大會間接選舉。

71年

會長由省(市)主管機關遴選會員中具有候選資格者擔任。

82年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三年內改制為公務機關,但84年刪除此條文。

83年

由省(市)主管機關徵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就具有會長候派資格者中遴選。

91年

立法院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條文,確定會長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106年

  1. 行政院院會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 新增農田水利會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該通則施行後停止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

107年

  1.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2. 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會長及會務委員改由政府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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